裁判文书详情

黄**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张**、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岳池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张**、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及其代理人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及其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黄*的母亲王**在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东门外小广场处跳舞时被被害人张某某骚扰,并发生言语冲突,随后王**打电话将遭到骚扰的事告诉了其子黄*,被告人黄*赶到东门外小广场后得知其母亲王**被张某某骚扰,便走到张某某的面前,用右手打了张某某脸部一巴掌,张某某随即仰面倒地,被告人黄*及其母王**看到此情形,便离开了现场。后经人报案,警察赶到现场,120救护车将张某某送到岳**医院进行救治。到岳**医院后,张某某不配合医生诊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吵,在没有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离开了岳**民医院。2014年10月21日早上,杨*发现张某某病情加重,就将张某某送到岳**医院进行医治,百**院进行检查后,让其转到川北医学院进行救治,在送川北医学院的路上,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自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2014年11月4日,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的供述,我今天来自首,是因为在2014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在岳池县九龙镇东门外菜市场门口的小广场处打了一个老头,后来我得知这个老头已经死了。

在2014年10月20日晚上22时许的样子,我接到我母亲王**的电话,我母亲说她在东门外小广场那里被一个老头欺负,让我出去一趟。在之前我母亲就对我说过在她跳舞的时候有个老头老是要骚扰她,我就想去那边把这个事情处理了。于是我就赶到了东门外小广场找到了我母亲,当时我看到我母亲王**就站在斑马线上面的小广场边缘,她正在和她对面约两米远的一个老头吵架,那个老头手里还拿了一个茶杯,还正在笑嘻嘻的对我母亲王**说话,边说还边指着我母亲王**,我就走到我母亲王**的右侧,我就问我母亲王**是怎么回事,我母亲王**就指了一下她对门拿茶杯的这个老头,对我说,就是这个老头欺负她,摸她奶奶(就是胸部的意思)。因为之前我母亲也回来说过在跳舞的时候有个老头摸她这个事情,所以我当时就很生气,我就从我母亲身体右侧走到那个老头面前,他还在指着我母亲王**笑嘻嘻说着话,我就用我的右手打了他的左侧脸部一巴掌,这个老头随即仰面倒地了,他是后脑勺着地,我还听到u0026quot;咚u0026quot;的一声,这个老头倒地后脚是朝着公路的斑马线的方向的,头部是朝着市场方向的,他双脚是伸直的,双臂微张,脸仰望天上,身子没有动弹,眼睛也是闭着的。这个时候就有很多人围观过来了,但是这个老头还是没有动弹,我以为他在耍赖,我就喊了我母亲王**,对她说了一声走了,然后我母亲王**就先走了,我随即也跟在她后面走了,当天我担心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会找到我,我就没有回家,在园田路的园田商务宾馆开的房间,第二天回去后看没有人找过我,我就放心去文庙那边打牌喝茶了,后来在下午19时许的样子我回家,刚好遇到有陌生人来我家,我就关了手机逃跑了。我就是想教训下他,让他以后不敢再欺负我母亲,没想过要把他打伤。

2、证人证言

(1)黄**的证言证实,昨天21时许,坝坝舞快结束的时候,我就看到王*太婆和肖老太婆在跳舞,大概跳了3分钟的样子就散场了。坝坝舞结束的时候我听到王*太婆和张**吵起来了,我就听到坝坝有人在喊:u0026ldquo;你日妈摸我奶奶,我娃儿孙子都这么大了。u0026rdquo;我一看是王*太婆在吼,并且看到王*太婆拿起手机在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咚的一声,我顺声看去看见有人围在那里,然后我就看见一个男子和王*太婆从人群中往马路中间走,那个男子在前,王*太婆在后面走。过了大概十分钟我就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戴眼镜的年轻男子报了警。

(2)罗**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10点钟左右,路过东门外转盘的时候,我就看到跳舞那里有很多人,就看到u0026ldquo;张**u0026rdquo;也在那里乱跳,看他的样子是喝了很多酒,隔了10分钟跳舞那里就来了一个30来岁的男人,他一走拢就对到u0026ldquo;张**u0026rdquo;的脸上打了一耳光,u0026ldquo;张**u0026rdquo;就一下倒在地上不动了,也没有出声,打完人的那个男的和一个跳舞的老太婆就走了,隔了几分钟就有人打电话报警了,随后u0026ldquo;张**u0026rdquo;躺在地上一直没起来,在等警察来的过程中,我看到u0026ldquo;张**u0026rdquo;动了一下,我就过去喊了他两声,但是他没有反应,我也没敢去拉他,就一直在这里等警察来,隔了一会警察就来了,他们到了现场问了一下就打的120救护车,我耍到120来把u0026ldquo;张**u0026rdquo;抬起走了后我才离开的现场。我听围观的人说打u0026ldquo;张**u0026rdquo;那个男的的母亲在东门外那里跳舞,u0026ldquo;张**u0026rdquo;在跳舞的时候用手去摸了那个老太婆的胸部,随后,那个老太婆就打电话叫他儿子来的,周围的人还劝了那个老太婆不要打电话叫他儿子来,结果他还是把他儿子叫来了,所以来那个男的一来就打了u0026ldquo;张**u0026rdquo;一耳光。

(3)杨*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半,我哥杨万年就来到我家来喊我,说张某某在东门外转盘被别人打倒了,躺在地下不动了。我赶到现场发现110和120的人都在现场,张某某躺在地上不通动,但能说话。周围的人说是爱和黄老头跳舞的那个老太婆喊的她儿子来打的我老公,他们说那老太婆的儿子过来后打了我老公一耳光,将我老公打倒在地上。110的警察将我老公抬上120的车后就送医院了,我就留在现场问是哪个打的,那些人不给我说,只给我说是黄老汉一起跳舞的那个老太婆的儿子打的。后来我就回家拿了500元钱,接着我就赶到县医院去的。**医院里时120的费用要559元,我只有500元,加上张某某也愿意检查,一直在说u0026ldquo;哪个打的我,哪个必须把我医好u0026rdquo;,医生也很生气,张某某一直在闹,于是我就用自行车将他推回了九龙堰的家里。昨晚上我摸了他后脑有一个大疱。

2014年10月21日早上8点多,我发现张某某不动了,就给他送到百**院,百**院问了情况后就叫我转到县医院,我就叫他们先检查下。百**院作了CT后就问我为何昨晚上不检查,说现在已晚了,说张某某头部面全是血,叫我们马上送川北医学院去。上了高速公路后医生给我们说张某某不得行了,医生也一直在抢救,直到没有呼吸和心跳后才掉头回的岳池。最后就城北派出所的配合下将尸体运到殡仪馆去了。

(4)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8点多的样子,我从家里出门到东门外的小广场去看别人跳舞,我到了东门外小广场的时候,我就在一旁看他们在那边跳舞,我当时站在东门外市场进口的那棵树子边上,我面向市场那个方向,我在这边看了一会儿后,一个姓刘的老头就走过来对我说,让我跟着黄老头学跳舞,我就回答说:u0026ldquo;我不跳舞,别人看到了不好的,要骂我。u0026rdquo;刘老头就对我说:u0026ldquo;跳个舞有什么嘛。u0026rdquo;我还是对他说我不跳舞。这个时候,张老头就从刷鞋子那个方向走过来了,他过来后就对我说:u0026ldquo;来和我跳嘛,我拿钱给你嘛。u0026rdquo;我就回答他说:u0026ldquo;我又不要你的钱,我不给你跳。u0026rdquo;然后张老头又说:u0026ldquo;给我跳嘛,跳舞摸个奶奶(胸部)嘛。u0026rdquo;我就说:u0026ldquo;我都是60多的老婆婆了,我孙子都那么大了,你姓张,我妈也姓张,你不要诀(骂)我。u0026rdquo;然后张老头就伸他的右手来抓我的胸部,我就往后面躲,张老头就一直追着我绕着跳舞的跑了一圈后退到刘老头他们站着的那个位置,我就对张老头说:u0026ldquo;你再来欺负我,我就喊派出所的来抓你。u0026rdquo;张老头就说:u0026ldquo;我是入了党的,派出所不敢抓我。u0026rdquo;我就把我腰上的钥匙取下来,对张老头乱舞了一会儿,对他说:u0026ldquo;来嘛。u0026rdquo;张老头也把他身上的一把小刀拿出来,对我说:u0026ldquo;你来我也来,你有刀儿我还是有刀儿,你杀我,我也要杀你。u0026rdquo;这个时候,我的儿子黄*就从我家那边过马路来找我回家了,他过来后,看到我和张老头在争吵,就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对黄*说,张老头诀我,还要摸我奶奶。黄*听我说完后,就去找张老头,当时张老头站在跳舞的坝坝里,面对着马路那边,我儿子面朝这市场方向站着,两人是面对面站着的,当黄*走到张老头面前的时候,就用他的右手打了张老头的脸部一个耳光,具体打到左边还是右边我没看清楚,然后张老头就仰面倒下去了,后脑袋着地,我还听到了u0026ldquo;咚u0026rdquo;的一声。我看到张老头倒地了,我就吓到了,黄*喊了我一声妈,就和我一起回家去了,我当时走的前面,黄*走的后面,没有注意黄*有没有跟着我一起回家,我回家后就睡觉了,没有看到黄*回来。今天中午的样子,我儿子黄*从外面回来,我就问他昨天怎么不回家来,他说他在外面歇的。在今天下午的时候,我儿子对我说,派出所的人在抓他,他就离家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过。就是张老头要摸我的奶奶,我躲开他,并且他说话很难听,当时我很生气,就和张老头吵起来了,我们就开始互相骂对方。

(5)黄**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10月20日22时许的样子,我和我儿子黄*、儿媳妇曹**在家里看电视,我妻子王**在东门外的小广场跳舞耍,黄*就接了一个电话,我听到黄*在电话里说他马上出来。接完电话后我就问黄*是怎么回事,是哪个打的电话,黄*就对我说有人欺负我妈,我出去一趟。过了10分钟的样子,我就出去找他们,走到老九龙镇政府门边的九**市处,我就碰到黄*和我妻子王**过来了,我就过去问黄*,是怎么回事,黄*就对我说:u0026ldquo;那个人侮辱我妈,我打了一个耳光,那个人倒在地上了没动了,我就和妈走了。u0026rdquo;我就问黄*:u0026ldquo;你怎么要出手去打别个,打的严重不。u0026rdquo;黄*就说:u0026ldquo;这个事情可能有点严重,我怕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会找到我。u0026rdquo;然后我就对黄*说:u0026ldquo;今天晚上就不要回来了,先出去躲下。u0026rdquo;黄*就称自己身上没有钱,我就把身上带的1000元现金给了黄*,黄*拿了钱之后就往园田路方向走了,我就和王**就一起回家了,回家后我就问王**在外面做什么,王**就说有个酒癫子老是找她跳舞,要摸她的奶奶和屁股,说这个酒癫子骚扰了他几次了,她今天打电话给黄*就是为了让黄*教训下他。在10月21日早上9点多的样子,黄*就回家了,回家后他就问我们派出所的有没有来找过他,我就对他说没有哪个来过。黄*就说他这段时间要去趟重庆,去学做干锅,一直没有回来过。在当天晚上的时候,有警察来我家里找过我,问我黄*在哪里,我就知道事情应该很严重了。23号我在外面就听有人说黄*打的那个老头死了。后来黄少成打电话给我说,黄*现在在重庆,让我给他打点钱过去,我就到建设路那边的农业银行处往黄*的账户上汇了1000元。

(6)肖**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10时左右,我在岳池县东门外小广场处跳舞,快跳完时,我听到一起跳舞的老太婆在对着张*癫喊:u0026ldquo;日你妈,你摸我奶奶(胸部),我娃儿孙儿都那么大了。u0026rdquo;有人就劝老太婆算了,老太婆没听就拿起手机在打电话,那个老太婆打完电话就对在旁边等人过来并对张*癫说:u0026ldquo;我喊我儿过来弄死你,u0026rdquo;张*癫就说:u0026ldquo;你弄死我,我还要弄死你。u0026rdquo;过了一会儿一个年轻男子过来了,问那个老太婆婆是怎么回事,那个老太婆就用手指了一下张*癫就说:u0026ldquo;就是他。u0026rdquo;后那个男子就走到张*癫面前,张*癫还在笑嘻嘻望着那个老太婆,那个年轻男子就用手打了张*癫脸部一个耳光,张*癫就随着这一耳光仰面倒地了,我还听到u0026ldquo;咚u0026rdquo;的一声,张*癫倒地后就没有动了,那个年轻男子就拉起那老太婆走了,后来有个男子就打了110。

(7)尹**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22时许,我从师范校方向往安拱路的家走,当我走到东门外转盘过马路的时候,我就听到从东门外小广场处传来u0026ldquo;咚u0026rdquo;的一声,我就到东门外小广场去看出了什么事情,当时我就看到一个老头仰面倒在了小广场的地上,当时这个老头的头是朝着市场门市的方向,脚朝着公路方向,手臂微微张开,不省人事,我听小广场有人在说是有人打了这个老头一个耳光,这个老头就倒地了,我看到这种情况,我就用我的电话给110打了电话,打了电话后,我就一直在广场这边等警察过来,警察来了后,这个老头就醒了,醒了他想起来,但是起来不到,警察就问这个老头是怎么回事,这个老头就对警察说u0026ldquo;我遭打了u0026rdquo;,之后就躺在地上没有说话了,警察就打了120,后来这个老头的老婆也过来了,等120的车过来后,警察和那个老头的老婆就送他去医院了。

(8)丁**的证言证实,目击张老头去摸了王**胸部,后王**拨打电话告诉有人要调戏她,喊对方快点来。后看到张老头倒在地上,听人群中人说(王儿子黄成打的)被一个年轻娃儿打,后警察来了把张老头弄走了。

(9)杜*的证言证实,听黄*说在东门有个老头骚扰其母亲,后一气之下打了老头一巴掌,那个老头就倒在地上不起来了,不晓得死没死。其并劝黄*自首。

(10)曾**的证言证实,听黄*说20号晚上有个老头调戏他母亲,他母亲打电话叫他过去,就打了那个老头一个耳光,那老头就倒地了,他就和他母亲走了,在刚才看到有人到他家来找他,不晓得是警察还是社会上的人找他,可能被他打的老头受伤住院了,事情搞得严重了,后并让其帮他送到武胜,开宾馆入住。

(11)郑**的证言证实,黄*到我这里来说要学做干锅,后我听黄*说他在岳池打了一个老头一巴掌,老头就倒地了,也不清楚那个老头情况,可能事情有点严重,有警察和受害人家属找到他家里去了,所以他就来我这里。后来黄*说要回去投案自首。

(12)丁**的证言证实,黄*到过我家来找我老公。

(13)黄**的证言证实,10月20日22时许,听黄*说那个人侮辱我妈,我就打了一个耳光,那个人就倒地上没动了,我就和妈走了,黄*说这个事情可能有点严重,我就给了他1000元钱让其出去躲下。听王*碧说那个就酒癫子骚扰了她几次了,她今天打电话给黄*就是为了让他教训下她。23号我听人说黄*打的那个老头死了,后来黄*让我给他汇了1000元钱。2014年10月24日下午他给我儿媳打电话说要回来自首,25日上午他去的公安局。

(14)梁**的证言证实,黄*在10月20日在东门外打了一个老头一巴掌后,那个老头就死了,10月24日黄*从外面回岳池第二天到公安局投案的,他自首前打电话给我说了的。

(15)曹**的证言证实,黄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10月20日晚上在东门外打了一个老头一耳光,那个老头死了,他要回来自首。

(16)邹**的证言证实,10月21日早上9时,我和杨*将昏迷中的张某某送到岳**兴医院,医院对其头部打了CT说头部很多淤血,让马上转院,在途中死亡。听杨*说他被人打了后脑壳着地。

(17)黄**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钟,在东门小广场目击张某某仰躺在地上,神志不清、身体也没动,听人说被人打了一耳光倒在地上的。

(18)卢**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性格有点急,一句话不对就要闹,平时很爱喝酒,身上都带着酒,经常喝醉,没见过但听人说讲过张某某又骚扰妇女的行为,10月20日晚上的事情是听人说被一个老太婆儿子打了一耳光。

(19)杨**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平时很爱喝酒,身上都带着酒。平时喜欢到东门外小广场跳舞。

(20)夏**的证言证实,10月20日那天在东门外出诊,警察在现场,有一个年龄较大的女子说那个老头被人打了,我们将老头带回医院进行治疗,那个老头说他头痛,还能说话、走路,但他不是很配合我们诊治,叫他去做头部CT,他也没去,和我们发生点争执,说我们为什么不给他治疗处理,我们说要检查后才能做准确的治疗及方案,但是,他听不进去,找到我们吵。之后由于我们较忙,开了检查单给那个老头让他去做头部CT,但是,那个老头同那个在现场看到的女子离开了急诊室后就没有再回来。

那天当晚,我们到现场进时那个老头仰躺在地上,自称头痛,神智较清,其它没什么特别异常,但因没有作检查,我也不能确定他的身体内到底有无损伤。听周围群众说他喝了酒的,我也闻到他的酒气的。

3、辨认笔录。证人杨*、王**、黄**等辨认张某某的笔录;罗**辨认王**的笔录。

4、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黄*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死者张某某系1953年7月28日出生。

5、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20日22时11分岳池县公安局接报案人尹**的报案记录。

6、立案决定书证明,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120电话记录,证明黄*于2014年10月25日自动投案。

8、鉴定意见证实,张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胃组织中未检出安定、笨巴比妥和毒鼠强成分。附对张某某尸检照片。

9、岳**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明,2014年10月21日,张某某到岳**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为:1、双侧额颞及右侧小脑半球脑挫裂伤,多个血肿形成并血肿破溃入脑室。2、跦网膜下腔出血。3、右枕骨骨折。

10、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已在岳池县社保局每月领取养老金886.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生育了五个子女。被告人黄*的行为,也给三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下列单据证明其遭受到经济损失:

(1)2014-10-21百兴医院张某某CT检查费等576元;

(2)2015-2-8杨*支付经岳池李*石刻石碑费用1000元;

(3)2014-11-19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发票复印件一张,张某某火化费用等12933元。

(4)2015-2-6收款收据一张,杨*支付购土地费、青苗费、包坟材料费、工资等20000元。

被告人对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因其母亲遭到受害人张某某的骚扰,黄*得知情况后,到现场打了被害人张某某一耳光,致其倒地,造成右枕骨骨折、双侧额颞叶及右侧小脑半球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制裁。受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之母进行骚扰,对纠纷的引起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知道受害人张某某死亡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张某某2014年10月21百兴医院的CT检查等费用576元,属于赔偿范围,三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2000元,多余的1424元无证据证实,要求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只能支持赔偿576元,要求赔偿其余的1424元,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0897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三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为受害人张某某立碑的费用1000元,购土地费、青苗费、包坟材料费、工资等20000元,以及实际发生的火化费用应当包括在丧葬费用之内,三原告为丧葬而多支出的费用应当自己承担。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杨*每月已经领取养老金866.9元,不再需要抚养。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张*乙,系受害人张**的供养亲属,可以给予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张*乙系农村户口,也没有提供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的依据,所以,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张*乙生育五个子女,由于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张*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由五个子女进行分摊,张*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6127u0026times;5u0026divide;5u003d6127元

三原告提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客观上由于张某某的死亡,家属办理丧事,处理事务实际要发生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用,酌定由被告人黄*赔偿3000元。

据此,根据被告人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张**、张*乙医疗费576元、丧葬费2089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27元、误工及交通费用3000元,共计30600元,此款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张**、张**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原判对被告人黄*所犯罪行定性错误,请求改判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从重处罚。3.请求判令被告人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368元/年u0026times;19年u003d424992元、丧葬费208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0631元(杨*:16343元/年u0026times;17年u0026divide;2u003d138916元、张**:16343元/年u0026times;5年u003d81715元)、误工费:3人u0026times;7天u0026times;200元/天u003d4200元、交通费5000元、停尸费13500元、医疗费2000元,共计691220元。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及其代理人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维持一审判决民事部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在得知其母亲遭到受害人张某某的骚扰后,到现场打了被害人张某某一耳光,致其倒地,造成右枕骨骨折、双侧额颞叶及右侧小脑半球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原审被告人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受害人张某某对纠纷的引起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黄*的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的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杨*、张**、张**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杨*、张**、张**提出请求判处原审被告人黄*共赔偿691220元的意见,经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上诉人杨*每月已经领取养老金866.9元,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由其五名子女共同承担;原审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其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赔偿30600元是适当的。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判对被告人黄*所犯罪行定性错误,请求改判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黄*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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