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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荥经县龙苍沟镇凤凰煤业厂区内排队装煤。9时50分许,朱某某驾车在倒车完毕后右转前行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辆左侧的路况,将在车前通行的聂某某撞倒,造成聂某某怀抱的苏某某(1岁11个月)坠地并被车轮碾轧。事发后,朱某某即拨打“120”,随同聂某某将苏某某送到120急救车上抢救,苏某某经荥**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系被车辆碾轧至综合性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死者苏某某的家属人民币十万元。朱某某准驾车型为B2型,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2月18日,驾龄已十年,案发时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现挂靠于汉源平**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死者苏某某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5)317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川雅公刑鉴(2015)第10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凤凰煤业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荥**西医结合医院“120”24小时工作志、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查报告单、收条、挂靠经营协议书、证人聂某某、马某某、李**、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进时,未按照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进行驾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苏某某被车辆碾轧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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