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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通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卢*、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HZ519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王**、段**、段**、段**等人从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派出所附近一个

设有禁止通行公告的施工道口驶入巴达高速公路往巴中市平昌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许,邓某某驾车沿施工道路中心护栏左侧行至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其相对方向的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X133E的小型越野客车(持有临时通行证)沿巴达高速公路施工道路中心护栏左侧行驶,在通过中心护栏缺口处向右侧驶入时与邓某某驾驶的客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王**、王**、段*甲等三人当场死亡,段*乙、段*丙、尚某某、邓某某等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查,事故发生时巴达高速公路系在建项目,尚在施工中,除施工、管理车辆可凭临时通行证通行外,其余车辆禁止通行。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王**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段*甲系车祸致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段*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严某某、饶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110”处警记录、“120”接警记录、车辆临时通行证、安全生产合同、(达)公(物)鉴(尸)字(2013)0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达)公(物)鉴(尸)字(2013)0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达)公(物)鉴(尸)字(2013)0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回执、关于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及事故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的鉴定意见书、关于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及事故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承诺书、赔偿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声明、户籍资料、住院病历、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在公共交通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车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尚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以对被告人尚某某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尚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达州市公安局、达州**输局、四川巴**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行人通行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行人通行;各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便道口和互通入口监管,设置警示、禁行标志,并派专人值守。施工期间,施工、管理车辆可凭四川巴**责任公司颁发的车辆临时通行证通行。

2013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HZ519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王**及亲戚王*乙、段**、段**、段**等人从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的一个张贴有禁止通行公告并设置了拦杆的施工道口驶入尚处于建设施工期间的巴达高速公路,往巴中市平昌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许,邓某某驾车沿施工道路中心护栏左侧行至巴达高速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持有临时通行证的车牌号为川AX133E的小型越野客车在相对方向沿巴达高速公路施工道路中心护栏左侧行驶,在通过中心护栏缺口处以较快的速度驶入右侧时,发现迎面驶来的邓某某所驾驶的川BHZ519的小型普通客车已在降速了。被告人尚某某也立即降速,打方向准备驶入慢车道。但邓某某所驾驶的川BHZ519的小型普通客车也往慢车道改变方向,被告人尚某某看见对方降了速就保持车速未再降速,两辆车因来不及避让而发生撞车事故。事故造成王**、王*乙、段**等三人当场死亡,段**、段**、尚某某、邓某某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随后自行拦车前往达州**民医院治疗。达**急救中心接到013678116121求救电话后调派达**心医院、达州**民医院前住救援。邓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到达州**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王*乙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段**系车祸致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华**定中心鉴定,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事故碰撞时的速度为65-71公里/小时;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碰撞时的速度为68-74公里/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7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110”转警并受理案件;2014年1月14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将本案移送给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段**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7日(星期六)上午10时30分左右,她和爸爸段某甲、妈妈王**、弟弟段某丙在达川区三里坪店子梁小区大门口乘坐她大姨父邓某某的车,经达州到平昌的高速公路到外婆家去玩。在高速公路上,他们乘坐的车被一辆越野车所撞,他们受伤了。发生撞击时,她在睡觉,痛了才醒了的。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四川巴**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是原达县代表处的黄*向他报告的,他给安办刘主任说给牟*报告。发生事故的路段,路基属十二标段,路面属二十四标段。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十一标段的,承建单位是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巴达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他所在的公司是业主,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巴达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是中标的合同单位,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有专门的安全合同。发生事故时该路段还在施工,不允许通车,他们公司与达**通局、达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公告,非施工车辆不得进入,在各个路口都张贴了。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各施工单位在各临时拉材料的口子都有人值守。对进入施工区域的车辆,他们公司制作了通行证;没有通行证的拉材料的一些车辆,由施工单位派人到入口处确认带车。虽然如此,还有一些社会车辆在通行,原因很多:一是驾驶员不听劝阻,强行驶入,性质恶劣的还把值守人员打了;二是放行施工车辆时,很多社会车辆夹在中间就冲过去了;二是一些值守人员原则性不强。“12.7”事故发生后,领导及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救治伤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并通报了所有在建单位,并采取了加强安全的一些措施。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他是四川巴达**公司安办主任。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是达州代表处给他打的电话。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十一标段的,承建单位是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巴达高速公路BD十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他所在的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巴达高速公路BD十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是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建设合同和安全合同。发生事故的路段,路基属十二标段,路面属二十四标段。发生事故时该路段没有通车,只允许施工单位车辆进入。2013年7月2日,他们公司与达**通局、达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非施工车辆禁止通行的公告,在所有路口、工程延线张贴及宣传。各入口处24小时都有人值守。对进入施工区域的车辆,他们公司发了通行证;没有通行证的施工车辆由施工单位派人到入口处确认后才能进入。通川区魏兴镇入口由路面二十四标段负责管理,公司全称是江西交**责任公司。他们公司对车辆通行问题非常重视,他们也经常下去督导、检查,还下达了正式文件。

5、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铁十五**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巴达高速公路十一标段项目部经理。他们公司承建的标段在通川区北山乡、平昌县青凤乡境内。川AX133E小型越野车是他们公司所有。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他,说撞车了。他马上赶到现场看到川AX133E小型越野车和一个面包车相撞,现场很惨。面包车上的一个小男孩已被救出,平躺在地上的一个车垫上。他没有看到对方司机。他的司机在现场打电话。因为大家都没有专业救援知识和救援工具,就维持现状。他用公司的一辆三菱越野车把小男孩送往医院,公司的一辆皮卡车把他的驾驶员送往医院。他把小男孩送到魏兴镇高速公路临时入口处时,碰到“120”救护车,就把小男孩转移到救护车上。这时,他的司机打电话来说叫救护车等一下,还有一个小女孩送来。等了三至五分钟,小女孩送到了救护车上。他返回现场,看见消防官兵在切割车体。发生事故时,川AX133E小型越野车的驾驶是尚某某,是他们公司多年的聘用员工,是他安排尚某某到达州南客站接人,车上当时只有尚某某一个人。发生事故时,巴达高速公路还没有通车,只允许办了临时通行证的施工车辆通行。魏兴镇的临时入口有2013年7、8月份张贴的禁行公告,并有人24小时值守。

6、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江西交**责任公司巴达高速公路BD24标段项目经理。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是护路段的老*给他打电话说的,事故地点在金石乡的赵家湾大桥,在他们公司的标段内。出事地点是个平交路口,双方道路前方都没有施工,两边都可以走。事故发生时,在建的巴达高速公路还没有通车,只允许办了临时通行证的施工车辆、材料车辆、管理车辆通行,有的给项目部打电话确认后通行。通川区魏兴镇临时入口由他们公司和魏**出所各派出一个人24小时值守,他们在临时入口两侧张贴了达州市公安局、达**通局、四川巴**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禁止非施工车辆通行的公告,以前还挂了横幅。进入在建巴达高速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有的从其他封闭不了的路口进入,有的趁放行材料车时从他们那个临时路口冲上去,还有一些办假证上去的。2013年9月底,他们把社会车辆进入的情况上报给指挥部,指挥部安排高速交警、路政、执法大队一起清理过,派出所协作值守是从2013年9月1日开始的。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巴达高速公路BD24标段项目部的临时聘用人员,是通川区魏兴镇临时入口处值班人员。2013年12月7日,他和魏**出所的一位同志在通川区魏兴镇临时入口处值班,从当天7时上班到19时交班。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他在吃了午饭后听过路的人讲的。他不知道其中的川BHZ519号客车是怎么上的巴达高速公路。当天,巴达高速公路还没有建成通车。他们值守时有通行证的放行,无通行证的材料车要其负责人派人来或都打电话。在临时入口处两边张贴了公告,还有大横幅,设置有栏杆、禁止标志、反光标志,还有警灯。公告是2013年7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通局、四川巴**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在建的巴达高速公路上有社会车辆驶入的原因有,一是地方拉客的,从平昌过来,有些人图方便;二是在放行材料时,栏杆放不来,许多车就冲过去,有些车被强行拦下来,司机就把车堵在那里,还有打值守人员的;三是一些小路也可以上来。

8、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从事协警工作,负责在魏兴镇友谊村高速公路便道临时入口维持治安及交通秩序。2013年12月7日,在巴达高速公路达州市通川区金石乡赵家湾大桥路段发生的致三人死亡的撞车事故,他是听路过的司机讲的。事故发生时,巴达高速正在建设中,没有通车。不允许社会车辆驶入,只允许施工车辆材料车管理车凭通行证通行。由魏**出所和施工单位各派出一人在魏兴镇临时入口处有人24小时值班,两边张贴了禁止非施工车辆通行的公告和标志。这些公告和标志在他到魏兴镇临时入口处值班时就有了。2013年12月7日,他和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徐**在值班。他们不放行社会车辆,但无法管理其他乡村小道。

9、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巴达高速公路BD十一标段项目部工作,持有A2驾驶证,有16年的驾龄。2013年12月7日11时20分左右,他受项目部办公室安排驾驶号牌为川AX133E的三菱牌越野车从通川区北山乡梅家坝出发到达州市区接工人。他驾车经巴达高速公路BD十一标段便道驶入巴达高速公路。因为前方巴中至达州一侧的隧道正在施工,他行驶了500米后就变道到达州到巴中一侧的隧道逆行,穿过隧道是一条直路,以80至90码的速度行驶了5分钟就到了巴达高速公路12标段的施工路段,中间的隔离带种了一些小树苗,无法看到巴中至达州方向的公路上有无来车。在临近赵家湾大桥时,他看见一个变道口,就踩了刹车,速度降到了60码左右,变道时先打了转向灯,并且鸣笛示意,当他转到巴中至达州一侧的公路中间时才看见一辆银白色的车牌为川BHZ259号面包车逆行行驶在巴中至达州的公路上的超车道上,紧靠着绿化道,这辆车的速度比他的车快一些,应该在70码左右,两车相距100米左右,那辆车没有鸣笛,但车已在降速了。他也立即降速,打方向准备驶入慢车道。那辆车的司机以为他要驶入超车道,就往慢车道改变方向,他看见对方降了速就保持车速没有降速,这时两辆车来不及避让,就撞车了。撞车的部位是车头对车头,他的车右边被撞了,对方车子的车头右前方被撞了。他这辆越野车在原地转了一方向,面对着巴中方向,那辆面包车就撞击到了巴中往达州方向公路应急车道旁边靠近水沟的位置,车头对着变道口,车尾对着水泥防护坡。当天是半阴天,路面上没有积水,没有大雾,视线还好。撞车导致对方车上三人死亡。撞车后,他用自己的手机13839593687报了警。当时巴达高速公路正在修建中,还没有验收,社会车辆不允许在巴达高速公路上行驶,但允许有通行证的施工车辆行驶。他所驾驶的越野车有通行证。但还是有很多社会车辆在这条在建高速公路上行驶,他遇到很多次。当天,他的车速还是比较快,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巴中往达州的方向公路上也有车辆逆行行驶。事故发生后,他把一个小男孩从对方车上抱出来,另外一个大人,他抱不动,叫其他司机帮忙,那司机说其没有办法,他就坐了一辆顺路车到医院去了。

10、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7日,他驾驶川ZBH519东风林*商务轿车,载着他老婆王*甲及妹妹王*乙、妹夫段*甲、王*乙的女儿段*乙、儿子段*丙回巴中市平昌县。当天10点50分左右,他驾车从通川区魏*镇的一个路口驶入在建的巴达高速公路。他知道巴达高速公路正在建设,没有竣工。之前,他没有走过这条路,也不知道该从哪里上高速公路,车上的段*甲说其以前在这段路上开过车,对路况熟悉,让他上去,他才驶入这条在建的高速公路的。他想节约点时间,早点回家,段*甲又在给他指路,他想应该没有问题,也没有去多想。魏*的入口处有一个人在执勤,有一个拦车的栏杆,当时杆子是竖起来的,路口呈打开状,他看到其他车辆驶入,就跟着开上去了。当时有一个执勤人员在旁边抽烟,没有阻拦。一路上道路不是很通畅,公路上有的地方还摆有建筑垃圾或正在施工,他上了路口后先是走达州至平昌的主干道。因为有的地方走不通,他就观察哪边通畅就走哪边,所以车一会儿沿达州至巴中的路线顺行,一会儿又在巴中至达州的路线上逆行。大概开了一个小时,他驾车在巴中至达州的主车道行驶到一隔离带缺口时,从右前方窜出一辆越野车。他当时看到对方的车是直行,减了速,并且按了一下喇叭,但他的车声音很小,减速后的速度大概是50至60公里的时速,当他走到隔离带缺口中间时,那辆车一个拐弯就撞上了他的车的右前方,然后他就晕厥了。过了一会儿,他醒来后从车里爬出来,发现车已经在应急车道边上,他去叫车里面的人,没有人答应他,只有一个小孩在哭。他没有看到撞他车的那辆车上的人,然后跑到对面车道路上拦了一辆车,让车上的帮他打的120和119。当天是晴天,视线良好,没有雾,能见度很好。发生事故的那段路面平整、干燥。他持有A1驾驶证。他认为这是一次惨痛的教训,明知道高速公路未完工,未正式通车,上路后也看到了路况的复杂性,行驶过程中还时常逆向行驶,后悔听信了死者段*甲的话,为贪图快捷,自己疏忽大意,忽视了安全。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1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事故车辆及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13、接受证据清单、川AX133E越野车的巴达高速公路车辆临时通行证、《安全生产合同》二份,证明川AX133E越野车具有在建设中的巴达高速公路上临时通行的资格。四川巴**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2日、2012年2月18日分别与中铁**限公司、江西交**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

14、110处警记录、120接警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用013839593687拨打110报警服务台报警。达州**救中心接到013678116121求救电话后调派达**心医院、达州**民医院前住救援。

15、(达)公(物)鉴(尸)字(2013)0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达)公(物)鉴(尸)字(2013)0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达)公(物)鉴(尸)字(2013)0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回执,证明经法医鉴定,王**、王*乙系因车祸致严重损伤死亡,段某甲应为车祸致腹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已送达给相关人员。

16、关于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及事故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的鉴定意见书、关于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及事故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的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证明经四川华**定中心鉴定,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川AX133E号小型越野客车事故碰撞时的速度为65-71公里/小时;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川BHZ519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碰撞时的速度为68-74公里/小时。鉴定意见已送达给相关人员。

17、关于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行人通行的通告及路口的照片二张,证明达州市公安局、达州**输局、四川巴**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行人通行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巴达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行人通行。各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便道口和互通入口监管,设置警示、禁行标志,并派专人值守。照片上的路口张贴了该通告并设置了栏杆。

18、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其后进入达州**民医院治疗;邓某某被告120急救车送住院治疗的情况。

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及被害人段**、段**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已就本案死者及伤者的相关赔偿费用及事故车辆的损害赔偿费用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赔偿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相关收条、借条、银行付款凭据、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支付凭据缴费明细表、车辆赔付说明,证明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已就本案死者及伤者的相关赔偿费用及事故车辆的损害赔偿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况。

2、谅解书、承诺书,证明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任何责任。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王**、王**的母亲杜**于2014年4月6日出据的声明,以肇事方民事赔偿不到位,一直拖延不解决,给其造成精神损害,表示之前出具的谅解无效,希望相关部门依法严惩尚某某。经审理查明,当事各方当时已就相关人员的死亡及受伤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仅是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且与杜**本人无关,况且车辆损坏赔偿事宜现在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故本院对该声明不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在建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过失造成致使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报警求助,但是其报警后便自行到医院治疗,而未留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公安民警到来,依法不能视为自首,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协议确定的义务,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过失犯罪,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不宜以初犯、偶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某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尚某某、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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