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名山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某某及辩护人徐勤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潘某某驾驶川L35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雅安市名山区汽车交易市场工地满载泥土准备驶出工地时,在一斜坡处货车的传动轴突然损坏。潘某某庚即让人帮忙通知汽修厂为其修理。当晚19时40分许,雅安市名山区“宏发汽修厂”工人任*到达现场后,进入货车底部检查车辆故障,潘某某因天气寒冷进入驾驶室休息。稍后,任*在车底喊“动一下车”,潘某某遂在未确定任*所在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发动汽车并松开断气刹,致货车后退且左前轮从任*身上碾压而过。后任*经送雅**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24日,潘某某主动到案。2014年12月25日,潘某某及车主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丧葬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失,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潘某某赔偿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时潘某某未在车上松开断气刹,原判认定潘某某犯罪证据不足,希*审改判潘某某无罪。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某某驾驶川L3576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雅安市名山区汽车交易市场工地一斜坡处时传动轴突然损坏,名山区宏发汽修厂应潘某某请求派工人任*前去检修,任*在车底喊动一下车时,潘某某未确定任*所在位置是否安全即发动汽车并松开断气刹,致货车后退从任*身上碾压而过,任*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某主动到案并与车主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万元”的事实清楚,并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移送通知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潘某某系自动投案。

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潘某某、被害人任*以及证人的身份。

3.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实潘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事发当日未酒驾。

4.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调解协议及调解记录等,证实肇事车的投保情况以及潘某某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事发过程询问了潘某某。经调解,潘某某及车主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丧葬费5万元。

5.川L35763货车损坏传动轴剖面照片及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川L35763货车传动轴的损坏情况及照片来源。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雅安市名山区汽车交易市场工地一斜坡处,现场有肇事车辆1辆,车辆左侧有血迹,车下有4把套筒扳手、1把螺丝刀、1把锤子、1把呆扳手。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任*的死亡原因系胸腹部、会阴部广泛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8.中典司鉴(2015)技术鉴字15060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川L35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万向节与传动轴不具备使车辆制动的功用,万向节与传动轴卡滞,只影响川L35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不能有效传递动力使车辆行驶,与制动无关;川L3576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现场停止位置空挡并放下断气刹的情况下,会向后滑动。

9.手机通话同步录音、手机通话记录、证人周*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10时52分许,名山区交警大队民警杨*通过手机询问周*甲案发情况,周*甲陈述:当天周*甲在事发现场,潘某某的车坏后叫修理工来维修。修理工蹲在车底下喊“师傅动一下车”,结果车一退修理工就被压着了。

10.证人郑*的证言,证明郑*是名山宏发汽修厂的管理人员,案发当晚7时许接到电话说有一工地上的货车传动轴坏了,让派人去维修,便叫任*前去修理。当晚8点40分左右,听说任*被货车压住了。

11.证人郑*的证言,证明郑*帮打电话通知宏发汽修厂修车,当晚8点左右,听说修理工被货车压住了。

12.证人胥*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晚上7点过,有个运载工地弃土的货车司机说他的货车传动轴坏了,请胥*帮联系修车厂修车,胥*让郑**联系修车厂,之后来了一个修车工,胥*就走开了。过了五分钟左右,听到有人喊“货车压到人了,快点救人”,这个人边跑边给120打电话,胥*就到路口等120。货车坏的时候,除了胥*和出事的货车司机外,还有三四个货车司机在场。修车工来的时候,另外的货车司机基本上走完了,只剩下胥*、出事的货车司机和另外一个货车司机。

13.证人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5日周*甲给徐*说潘某某货车的传动轴坏了,挡住其他车,并且头天晚上还压死了人。当日徐*就到工地上把潘某某的货车修好了,更换了十字轴(书名万向节)和伸缩叉的总成,其修理时,货车的十字轴和伸缩叉的总成已经被拆,不知去向。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晚上9点过,杨某某接到中国人**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的电话,说工地上有一辆货车的轮胎把人打住了,喊一起去看看。到现场后看见一辆货车停在工地的小斜坡上,上面装了满满一车白泥巴,周围一个人都没有,现场有一把改刀、三把梅花扳手、一把呆扳手、一把叉子、一把小钉锤。绕车子照了相片二人就走了。第二天9点钟左右,兴**修厂通知他去配合交警队把那辆货车的传动轴修好。他和兴**修厂的工作人员一起又去了现场,经检查,发现万向节断了,传动轴掉下约20厘米,就回汽修厂带工人上来把断了的传动轴取下来带回汽修厂更换。大约1小时后,当他拿上传动轴准备安装时,发现车子已经向前挪了约2米,传动轴已被修好,车上泥土已被卸了。杨某某同时证明以他从事24年货车修理工作经验,在货车传动轴卡死后,修车人员的常用办法是叫驾驶员松开断气刹,利用车辆后退让传动轴自行松动或下落。

15.证人袁某某、周**、牟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三人长期从事货车修理工作,在货车传动轴万向节发生故障时,就有维修人员叫驾驶员松开断气刹看卡住的传动轴能否自行掉下来这种方法。

16.证人吴某某、宋*的证言,证明潘某某的车坏了后,有几人在旁边聊天,但修理工什么时间来的不清楚,也未看见事发经过。

17.上诉人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4年12月24日晚上7点左右,潘某某驾驶川L35763号货车在名山区雅安监狱附近的一个工地上运载泥土,当车子上坡快到工地主路时,传动轴的十字轴断了。*某某请工地上的人帮联系修理厂,当晚7点半左右修理工来了。*某某给他说了货车传动轴的十字轴断了,修理工就到底盘下面去检查、修理。由于天气比较冷,潘某某就到驾驶室去休息。过了几分钟,潘某某听见修理工叫“动一下车”,就把车子发燃并松开手刹,车子就自动向后滑行,滑行了两米多远,听见有人在大声喊“停到”。*某某就赶紧踩刹车,拉手刹,下车后看见任*腹部被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过了,在不停的喘气。这时候工地上有人过来围观,潘某某请他们打120喊救护车,接着自己也打电话报警。

以上证据能形成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作为货车驾驶员,应当知道在坡道上松开货车断气刹会导致货车滑行而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却疏忽大意在未确认修理工人安全位置的情况下松开货车断气刹,致修理工人任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作为车辆维修人员,疏于自身安全防护,也存在一定过失,对潘某某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有潘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与目击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相印证,证实案发是因潘某某松开断气刹而致使车辆滑行造成,潘某某及辩护人所提“案发时潘某某未在车上松开断气刹”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因疏忽大意松开断气刹使车辆滑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潘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