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黄**开始独自照顾其子被害人黄(4岁),期间,被告人黄**常因黄*裤子等原因打黄。2014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黄**因被害人黄撒尿在裤子里以及吃饭慢等原因用木棍打了他,约21时许,黄**又要求被害人黄罚站,因体力透支,黄站了一段时间便坐在地上睡着了。为了继续惩罚黄,被告人黄**拿来盆子倒了水在盆子里,将黄的头按到水盆里,见到黄喝了两口水,黄**便将黄的头拿出水盆。因发现黄没有反应了,黄**便用自己的方法对黄进行人工呼吸,致黄部分胃内容物流出。次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将黄送至铜仁**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时,黄**、鼻孔以及面部均有胃内容物。经鉴定,被害人黄应系胃内容物返流,导致食物残渣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被害人黄死亡后,被告人黄**与其兄长将黄的尸体运回老家湖南省新邵县,并打电话告知妻子及岳父黄死亡的消息,黄的舅舅知道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在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陡岭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黄**的户籍证明、铜仁**民医院门诊日志、证人代、戴、黄、戴、黄、王的证言、新邵县公安局公(新)鉴(尸检)字(2014)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4)29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未知事的被害人黄不服其管教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体罚,且在被害人体力不支时仍继续进行体罚,被告人应当预见严重的后果发生,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昏迷后对其实施的抢救措施不当,致使被害人黄**谷容物返流,食物残渣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具有坦白情节,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十五日折抵刑期十五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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