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韦*某到望谟县乐旺镇某某村某某组其胞弟韦*家帮“打老磨”(指道士先生驱魔做法事的意思),后两兄弟在韦*家火坑边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韦*便在伙房内拿起一把砍刀欲砍韦*某,韦*之妻吴某某和韦*某见状,便上前去抢夺韦*手头的刀,在抢夺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将韦*推倒,致韦*头部撞击在其家中厨房木门门框底部,后又用抢夺过来的菜刀的刀背面拍打韦*的左脸部太阳穴的位置。2014年4月30日19时许,韦*因未及时送医院医治在家中死亡。经鉴定,韦*的死亡原因系左颞部、右顶部被钝性外力所致头顶部、枕部帽状腱膜下全层血肿,左颞肌全层充血,右顶部原发性损伤程度可引起颅脑机能障碍导致死者死亡,系死亡主要原因。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处罚。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韦*某到望谟县乐旺镇麻湾村一组其胞弟韦*家帮“打老磨”(指道士先生驱魔做法事的意思),后两兄弟在韦*家火坑边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韦*便在伙房内拿起一把砍刀欲砍韦*某,韦*之妻吴某某见状,便上前去抢夺韦*手中的刀,之后韦*某上前帮忙抢刀,吴某某随即让开,被告人韦*某在与被害人韦*抢夺刀的过程中,将韦*推倒,致韦*头部撞击在其家中厨房木门门框底部,后又用抢夺过来的刀的刀背拍打韦*的左脸部太阳穴的位置。2014年4月30日19时许,韦*因未及时送医院医治在家中死亡。经鉴定,韦*的死亡原因系左颞部、右顶部被钝性外力所致头顶部、枕部帽状腱膜下全层血肿,左颞肌全层充血,右顶部原发性损伤程度可引起颅脑机能障碍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一)物证: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刀一把(铁质菜刀,刀长30CM、刀叶面宽10CM、刀叶面长15CM、刀把长15CM);木片木屑(锯下、割下表面一层的(吴某某家火坑边的进堂屋的这道门左下方)门框木片、木屑),经当庭出示,当事人无异议。

(二)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韦*某,男,1953年11月25日生于贵州省望谟县,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望谟县乐旺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被害人韦*,男,1961年7月16日生于贵州省望谟县,苗族,农民,住望谟县乐旺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三)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5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韦*家将未逃跑的韦*某抓获。

(四)提取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民警提取吴某某家火坑边进堂屋的门的左下方门框表面一层的木片木屑(数片)。

(五)提取笔录:载明2014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对当事人吴某某家火坑边进堂屋的门左下方门框处的血迹进行提取。提取前,已对吴某某与其儿子韦*谋进行了口头询问,吴某某与其儿子韦*谋均称其家火坑边的进堂屋的这道门左下方门框处的血迹没有被家人擦洗过,并同意锯下或割走有血迹地方的门框,于是公安民警将该处门框锯下、割下表面一层进行提取。

(六)扣押决定书:载明公安民警扣押吴某某持有的菜刀一把(铁质菜刀,刀长30CM、刀叶面宽10CM、刀叶面长15CM、刀把长15CM)。

(七)随案移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刀一把(铁质菜刀,刀长30CM、刀叶面宽10CM、刀叶面长15CM、刀把长15CM);木片木屑(锯下、割下表面一层的(吴某某家火坑边的进堂屋的这道门左下方)门框木片、木屑)。

二、勘验检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贵州省望谟县乐旺镇某某村某某组韦*家。中心现场位于韦*家厨房,在现场北墙木门西侧门框底部提取血迹一份,在碗柜内提取菜刀一把备检。

(二)指认作案工具笔录:载明被告人韦某某对作案工具进行指认,公安机关随即提取扣押此作案工具。

(三)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韦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三、鉴定意见

(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望公司鉴(法尸)字(2014)05号)、尸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尸表检见,死者韦*左颞部见长0.5cm已缝合创,其周围有皮下青紫,右顶部见4cm3cm表皮剥脱,边缘不齐。左眼球充血,左眼外侧的面部见2cm1.6cm皮肤青紫。解剖检验:头顶部、枕部帽状腱膜下全层血肿,呈暗红色,左颞肌全层充血,右颞肌未见异常,颅盖骨未见骨折,右顶部见硬膜外血肿,血肿大小为10cm8cm3cm,脑底及脑室未见出血及血肿,小脑及脑干未见损伤,颅底未见骨折。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推断左眼部、左颞部、右顶部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征,左颞部、右顶部的损程度较重,可引起颅脑机能障碍导致死者死亡,系引起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死者韦*的死亡原因系左颞部、右顶部被钝性外力所致头顶部、枕部帽状腱膜下全层血肿,左颞肌全层充血,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引起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韦*某及被害人韦*家属吴某某、韦*谋,三人均表示无异议。

(二)关于(望)公(司)鉴(法尸)字(2014)05号死者韦*的人体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载明1、死者韦*左眼球充血,左眼外侧的面部见2cm1.6cm皮肤青紫。解剖检验见:左颞肌全层充血。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推断左眼部、左颞部的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因其损伤后果可引起颅脑机能障碍导致死者死亡,其损伤程度根据原发性损伤评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c条之规定达轻伤二级。2、死者韦*右顶部见4cm3cm表皮脱落,边缘不齐。解剖检验见:头顶部、枕部帽状腱膜下全层血肿,呈暗红色,右顶部见硬膜外血肿,血肿大小为10cm8cm3cm。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推断右顶部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征,右顶部的原发性损伤程度可引起颅脑机能障碍导致死者死亡,系引起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损伤程度根据原发性损伤评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条之规定达重伤二级。

(三)生物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黔西南)公(司)鉴(法物)字(2014)214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1、送检2号检材上DNA应来自死者韦*。2、送检3号检材,因条件所致,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无法与其余检材的DNA样本对比。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韦*某和被害人韦*家属吴某某,二人均表示无异议。

四、证人证言

(一)吴*某证言:2014年4月29日,韦*某在我家吃饭,吃饭的时候就只有我和韦*某、韦*及我孙女(三岁多)在,我不知道他们当时喝了多少酒,但我看他们好像都醉了,吃饭后我们就坐在火坑边聊天,但我看他们一个不服一个的。后来谈到我儿子的事,韦*某就说“儿子肯定是你儿子,你帮他做了事情就一直念,怕他有想法”,韦*就说“儿子肯定是我儿子,莫非是你儿子”,韦*某就对我说“姨娘,你说一下儿子是不是我的呀”,我听到他这样说但我没有回答,然后我看到韦*从我家伙房里拿一把砍刀出来,怕他要砍人,我就冲过去跟韦*抢刀,但是,我抢不到,韦*某就上来和我一起抢韦*的刀。当时我是背着孙*的,我怕跌倒,我就让开了,然后韦*某和他扭在一起抢刀,韦*某就抢得刀,韦*伸手甩向韦*某打去,韦*某用手扭他就把韦*打倒在地了,当时韦*的头撞到通往堂屋的小门,我看到韦*的头还撞到通往堂屋小门的门槛一点,韦*当时是侧身倒在地上的,右边朝下,左边朝上,当时韦*就起不来了。然后,韦*某又拿抢得的刀的刀背打韦*的脸,就打一下,当时我也不知道韦*某为什么还要拿刀打韦*,可能是他喝多了吧。就是这样了,然后我就去喊韦*某来帮忙扶韦*去床上睡觉,从我家到韦*某家,一去一来可能要三分钟这样的时间。睡之前我还拿了两颗消炎药给韦*吃,但韦*一直都没有说话,之后韦*某和韦*某就走了。到2014年4月30日早上,我看韦*一直没有起来,我去拉他,发现他的身体已经硬了,但还有气。我就去喊韦*某和吴*来看,他们看后就叫我送去医院,我就说他估计活不成了,送去医院要死在半路,所以就没有送他去医院。之后我就去喊韦*某来看,韦*某在旁边守了一天,到19时左右,韦*就断气了。

韦*平时脾气不好,喝酒醉后经常打骂家里人。韦*某只砍了韦*一刀,我看到韦*头部出了一小点血,头部有点肿。刀是我家平时用来砍猪骨头做菜用的铁制砍刀。韦*某和韦*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我认为韦*某不是有心要打死韦*的。韦*倒地的时候我看见他的头还撞到通往堂屋小门的门槛,然后就看到韦*某用砍刀的刀背直接打在韦*头部太阳穴的位置,我也没有注意门框那个地方上有没有粘血,韦*某打了第一次之后准备打第二次就被我拉住了,我叫韦*某不要打了,之后韦*某就没有再打了,韦*当时只是流了一小点血,头部有点肿。我去喊韦**的时候韦*某还在我家里,他有没有继续打韦*我就不知道了,我和韦**回到我家时,韦*某是坐在之前他坐的那个靠近石灶的位置。没有见他做哪样,韦*还和之前倒地时的姿势一样的,他是一点都没有再动过的。我只去喊韦**来我家看,没有喊其他人来,当晚也不见有其他人来。

在今年三月三(2014年4月2日)的时候,韦*喝酒醉摔倒在火坑边,头部流了好多血,头部有一条口,当时我去苦李树(地名)找的针线和消炎药,打易卫生院的小*帮韦*当时缝了两针,小*说伤到血管了,没有去医院检查,现在好得差不多了。

(二)吴某证言:今天(2014年4月30日)早上,吴某某来喊我去他家看韦*,我听她说昨天晚上韦*某在她家吃饭时和韦*吵架,后来韦*拿刀要砍韦*某,韦*某就抢刀来打了韦*一下,之后韦*就倒地了。我去她家后,看见韦*躺在床上不会说话,眼睛也不睁开,我用手搬他的嘴他都不会动,当时我看见韦*的左边脸是肿的,头部左面有一个伤口,还是出血的,脸色有点变黄,头上还冒汗水。我看这个人可能不行了,我就问是谁打的,韦*某说是他打的,我就说送去医院,后来他们说韦*可能不行了,去医院也是不好的,所以就没有送去医院,到晚上韦*就死了。韦*和韦*某是亲兄弟,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具体他们是因为什么事吵架又打架的我不知道。

(三)韦*某证言:前晚(2014年4月29日)21时许,我叔娘吴某某来我家喊我,说是他们两个(韦*某和韦*)在闹架,叫我去帮忙抽(抬的意思)一下,我去后,看见韦*某坐在板凳上,韦*头朝堂屋侧睡在火坑边的地上,我走过去看他,他说了一句“你救我”,我就和我叔娘把他扶起来蹬起,我看到他的侧面后脑勺这点头上有血迹,我看他还很清醒,我叔娘还拿两颗消炎药递给我拿给他吃,韦*吃药后我就一个人扶他到堂屋后面的床上睡觉,当时是韦*自己脱鞋睡觉的。我扶他起来的时候看见他的后脑勺有血迹,头的侧边也有血迹,地上也有鸡蛋这么大一处血迹,但具体是头的左边还是右边我想不起来了,他头上好像也有伤口的,但我没有注意看。

我去到他家的时候,韦*某还坐在火坑边,韦*是倒在门槛脚上的,我去扶韦*起来时,就见到他头靠的门槛上有血的,当时韦*的头上头发上都还有血的,但是他头上出血不多。门槛上有多大一块血迹我没太注意,因为晚上看不仔细到底多大块血,但是确实是有血粘在那点的门框上的。

(四)秦某某证言:2014年4月30日19点30分左右,韦*某来喊我说韦*死了,叫我去帮忙料理后事。我去后看见一床被子盖有一个尸体(韦*)在火坑边,我也没有打开被子看,韦*某在尸体旁边守着的。韦*经常喝酒,醉酒后就和他老婆吵架,一般都是韦*某去劝说。我不知道韦*有什么病,他平时爱喝酒,醉酒后经常摔伤头部,农历三月三的时候他头部被摔伤缝线,前几天刚刚拆线。

(五)韦*友证言:昨天(2014年4月29日)晚上八点过钟我就睡觉了,过了一会儿就听见隔壁韦*家吵闹,我听到韦*和他哥韦*某及韦*的老婆的声音,大约闹了20分钟就没有听见了。第二天我就看见吴*他们来韦*家,我就想可能是昨晚他两兄弟打架了,我就去看,看见韦*两边脸是肿的,但没有注意看有没有出血,我看韦*都不会讲话了,我想这个人可能活不成了,之后我就离开了。韦*某和韦*家是两兄弟,他们各自的老婆也是姐妹,平时两家关系很好的,没有什么矛盾。

(六)秦*证言:昨天(2014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韦*的老婆来给我说昨天晚上韦*和韦*某打架,现在他老公韦*快死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去她家后,看见韦*躺在床上,还有呼吸,但是呼吸困难,左边脸是浮肿的还有血块在上面,耳朵上面的地方有伤口,伤口上面还有血斑块,我拉他的手发现他的手已经僵硬了,但是仍然有呼吸,我喊他的名字却没有反应。我就叫他们赶紧送医院,但吴某某说不送了。我和韦*某就把韦*抱到他家火坑边上让他睡着。后来就听说韦*死了。

韦*喝酒后经常摔倒,头上、脸上到处都是伤疤,今年农历三月三的时候他喝酒后摔伤头部,当时还叫我女婿去帮他缝了几针,他这两年喝酒后还吃过两次农药自杀,有一次用刀抹自己的脖子。吴某某说不送医院是按照我们的习俗,人死在家门外面就进不了屋,所以她决定不送了。

他们两家关系很好的,韦*某爱说韦*,让他少喝酒。韦*某平时在寨子里面为人还是比较好的,寨邻有什么事情他也比较热心,平时也不怎么爱喝酒,就算喝了酒也不会发酒疯,做事比较沉稳,人老实,话也不多。

韦*跟韦*某是亲兄弟,而且他们两兄弟的老婆还是亲姐妹,他们是亲上加亲,韦*某为人忠厚老实,现在发生这种事情我认为韦*某也不是要故意伤害韦*,他估计也是想教训一下韦*,希望你们公安机关能够宽大处理他。

(七)吴某谋证言:我的小名叫“小*”,是打易镇卫生院的医生,我和韦*家是一个寨子的。今年过“三月三”(农历)的时候,我们寨上的韦*喝酒后跌倒头部受伤,我回老家遇到,当时韦*家老婆叫我帮处理一下,所以我就帮韦*的头部受伤处缝了几针,缝的是他头部左耳上面左颞顶部处的伤口,当时我看他的伤也不严重,给缝针帮他止血了就没大问题的,但是缝了几针我记不得了。但今年“五一节”时我听说他和他哥韦*某在家喝酒打架死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韦*某供述和辩解:前天晚上(2014年4月29日),我在韦*家吃饭,在吃饭时我和韦*各喝了两碗土酒,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和韦*因为谈到他儿子修房子的事而发生吵架,于是韦*就从他家碗柜里拿得一把砍刀朝我砍来,他要拿刀砍我,他老婆吴某某就去抱他不给打我,还说“那个是伯,不能拿刀搞”,他说不行,要拿刀搞我,吴某某抱他抱不住,我也上前去帮抢刀,之后我与韦*两个就抱在一起争(夺)刀,我把韦*的刀抢了丢在地上,然后把他扭倒在地上睡起,他是脸朝上仰起倒地的,他的头倒在火坑边那个干隔上(就是火坑边到堂屋的门槛门框上),之后我就捡起砍刀,用这把砍刀的刀面拍了韦*左边脸一下,不是拿砍他,砍他的话他的脑壳都要破的。之后我就把刀丢了。他倒地了,还是动得了的,只是起不来,也打不着我了。他爬坐地上和我骂架,我们骂了几句后,他老婆就喊我大哥家儿子小*(指韦**)来一起把韦*扶去床上休息,然后我也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韦*的老婆来喊我去看韦*,我去看见韦*在床上起不来,也喊不答应,看见他被我打的左边脸肿起来,我们就一直守在他的床边,他一天都没有起来,没有说话也没有吃东西,到晚上七点过的时候,韦*就死了。我们打架的时候有韦*的老婆和他孙*在场。我们之前没有什么矛盾,当时是在喝酒时我说他脾气不好,他就说他儿子是我和他老婆生的,因此引起吵架并打架的。当时我们扭抱在一起,我把韦*扭倒地时我自己也倒地,韦*是屁股先着地,接着背和头部也着地。我当时只是想教育他,他脾气不好,就拿刀打他,一打就下手重了点。我准备打望**院的救护车送韦*来望谟医的,但寨上的人说怕韦*在半路上就死了,到时候死在外面就进不得屋里(我们苗族的风俗是人死在外面不能抬进屋里内,否则就不吉利),所以就没有送。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与他人因口角发生抓扯过程中,将被害人韦*推倒,致使被害人韦*头部撞击在其家中厨房木门门框底部,后又用抢夺过来的刀的刀背拍打韦*的左脸部太阳穴的位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韦*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韦*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铁质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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