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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4)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黄色龙工50型装载机作业后回宿舍途中,在该煤场大块煤筛子与大块煤堆之间,不慎将雇佣于此拾捡三八煤块中石头的工人韩**碾压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给受害人经济补偿72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合作协议书,领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户籍信息,证人韩**、韩**、贾某某、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和高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现场勘察记录,电子卷宗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煤场驾驶装载机行驶途中,因疏忽大意,将在煤场捡石块的工人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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