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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3)府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以被告人于永*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9个。上述事实,有榆**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于永*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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