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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吴*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造。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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