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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江西高**责任公司、天津图**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江西高**责任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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