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江西高**责任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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