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负担(原告周**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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