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被告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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