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被告黄**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全**有限公司与盐城红**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传播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俞**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三**有限公司与杭州宏**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与浙江**事务所、杭州市**行业协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郭**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经知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经知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