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景**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红云红河烟**责任公司与倪文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西安览**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郭**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美**限公司与西安上**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吉**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万**限公司与青岛泉**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胡**、潘**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班**、闫红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北京华**责任公司北平居菜馆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