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达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吐鲁番**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吐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吉**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吉**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