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与被告北京**责任公司北平居餐饮分公司、被告北京**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于2014年9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