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北京华**责任公司北平居菜馆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与被告北京**责任公司北平居餐饮分公司、被告北京**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于2014年9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原告侯**、原告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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