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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班**、闫红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班**、闫红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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