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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非法倒卖文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达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非法倒卖文物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被告人乔**从王**手中调来三面铜镜和一个铜勺进行倒卖从中获利。其中三面铜镜于2012年4、5月份乔**经贾春光介绍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从中获利2000元。经鉴定乔**出售的三面铜镜中一面带柄铜镜和未出售的铜勺为国家三级文物。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乔**交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文物鉴定书、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犯非法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此罚金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带柄铜镜一面、龙首柄铜勺一个依法没收,上交文物管理部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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