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数码**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数码**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数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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