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北**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城建**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