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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有限公司与刘**及俞**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伍**因被申请人合浦**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刘**、一审第三人俞进美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伍**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合浦**有限公司根据一审判决在一审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伍**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已经损害到伍**的利益。伍**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合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在本案中是案外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能申请再审。而伍**并未对一审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即本案争议的33.5万元款项主张权利,而仅仅是主张合浦**有限公司根据一审判决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其承担代位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损害到其利益。因此,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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