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有限公司与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盱眙**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盱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