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盱眙**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盱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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