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与邹**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邹**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每月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予以扣留,累计扣留够557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原告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曹*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樊某某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1与被告吴*2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燕某某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石**一案执行裁定书
任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