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与邹**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邹**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每月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予以扣留,累计扣留够557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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