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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0月初(农历)被告与我订了婚,我共支付被告彩礼13000元,现被告长年在外我与其无法联系,我多次找被告家人要求返还彩礼,其家人还说些不论理的话,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荆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诉请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肖某某的证明材料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肖某某与王*某一起去郑州给荆某某送彩礼101000元,肖某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王**的证明材料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证明其和王*某一起去郑州(当时荆某某和她家人在郑州住)给荆某某家送彩礼30000元。3、录音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与原告的姐姐到被告家,被告荆某某的母亲、父亲均在场,荆某某的母亲认可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对于原告另外给付被告的3万元,被告的父母不予认可。

被告荆某某未举证。

被告荆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抗辩权利已视为放弃,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婚约缔结过程中,原告支付被告彩礼10万元,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未举行结婚典礼,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的姐姐及母亲到被告家,见到被告母亲,被告母亲对原告给付被告方10万元彩礼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彩礼是我国延续已久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为缔结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典礼,亦未共同生活,被告应当全额返还原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2300元,原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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