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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腊月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3日原被告订婚当日原告家通过媒人先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2013年1月8日原告又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2014年夏天,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向原告及其家人表示终止恋爱关系,并同意将彩礼款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讨要彩礼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分两次给付我彩礼款30000元。2013年夏天我和原告一起出去打工、同居期间共同将钱花完了。我打工的工作是原告介绍的,后来老板欠我工资未给付,若给付我工资,我愿意返还原告10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腊月认识,2013年1月份原告分两次共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后原、被告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告诉请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外出同居打工期间将彩礼款30000元共同花完,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款30000元,被告应予以适当返还,本院酌定返还金额为240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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