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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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