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同金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某某与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胡*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鲁**、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翟**与被告杨**、铁春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高**、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