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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鲁**、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鲁**、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下旬经人介绍订下婚约,依照农村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1万元。2013年农历12月28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但被告仅与原告同居9天便回到娘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共计1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鲁**、鲁**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根据人民法院报社关于公告刊登办法及相关规定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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