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和云光申请执行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杨*银行存款1万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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