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系未成年人,被告吴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吴某乙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吴**不是被告吴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故原告殷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