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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