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某、张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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