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如意与被告王**、王**、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如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王**、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如意撤回对被告王**、王**、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常如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