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院常如意诉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如意与被告王**、王**、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如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王**、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如意撤回对被告王**、王**、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常如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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