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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臧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臧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孙某某及被告臧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6月订婚后陆续给付被告10万余彩礼钱,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臧某某同意退款5万元及三金,被告孙某某为担保人,并于2014年7月25日写下欠据,后被告仅返还了三金,对5万元款项迟迟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臧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8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因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臧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所述的彩礼数额与实际差距甚大,且双方并非婚约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被告举行婚礼时带到原告家中的财产属于被告臧某某的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被告所收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转化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消费,被告无需返还。

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孙某某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管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关系纠纷,被告孙某某不是特定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8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签下欠条、协议各一份,欠条显示u0026ldquo;欠款,今臧某某欠王**伍万元和三金于2014年8月5日之前结清,以此欠条为证。欠款方:臧某某,收款方:王**,此欠款立于2014年7月25日,孙某某u0026rdquo;,协议显示u0026ldquo;协议,今男方王**,女方臧某某协定于2014.7.25至8月5日期间给男方王**伍万元,三金。自此之后,男方王**与臧某某再无瓜葛,互不打扰,男方:王**,女方:臧某某,此协议立于2014年7月25日,孙某某u0026rdquo;。后来,被告臧某某又写下另一欠条,显示u0026ldquo;欠条,臧某某在8月7日至8月13日,把五万元还给王**,今欠王**五万,8月13日还清,臧某某u0026rdquo;。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欠条、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返还彩礼协议,被告臧某某、孙某某同意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5万元,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该欠条、协议是原告胁迫被告写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臧某某、孙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臧某某、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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