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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原被告订婚,订婚前一天,原告为被告买衣服、戒指花费4000元,订婚当天,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被告压回6000元,另给付被告衣服款10000元,认亲款6600元。订婚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索要现金4200元。共给付被告现金88000元,原告共花费9万余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被告只退还10000元,其他彩礼未退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原被告订婚,订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有:买衣服、戒指款4000元,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衣服款10000元,认亲款6600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被告只退还10000元,其他彩礼未退还。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8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明,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共80600元,其中,买衣服、戒指花费属于生活消费,应予以扣除,认亲款不应返还。扣除被告已经返还给原告的部分10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以54000元为宜。根据最**法院(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给原告付某某彩礼5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150元,原告付某某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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