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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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