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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称:原、被告经媒人梁**、梁**介绍相识,订下婚约,原告给予被告见面礼21000元,被告回礼2000元。后在电话聊天中,被告告知原告,被告曾在订婚前与他人同居过。听说上述情况,原告提出与被告退婚,被告同意退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下婚约,原告给予被告见面礼18000元,现原告提出退婚,并对被告进行侮辱和威胁,被告不应退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梁**、梁**介绍订下婚约,原告给予被告见面礼20000元,被告回礼2000元。后因故双方解除了婚约。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梁**、梁**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贾*、被告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提出退婚,并对被告进行侮辱和威胁,被告不应返还彩礼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对见面礼数额产生异议,原告诉称给予被告见面礼19000元,并提供证人贾**、贾**的证言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贾**、贾**未出庭作证,该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该数额又不予认可,且媒人梁**、梁**均证到听被告说见面礼是18000元,故原告诉称给予被告见面礼19000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本案中见面礼为18000元,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甲彩礼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梁*承担260.5元,原告贾*承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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