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翟**与被告杨**、铁春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诉被告杨**、铁春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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