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棚诉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杨**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一诉被告王**、王**、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许诉被告寇绘晓、寇**、李**、寇建设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甲诉被告张某某、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诉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赵**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