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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