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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