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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