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原告杨**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棚诉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赵**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顶诉被告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李*甲、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甲诉被告张某某、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诉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