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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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