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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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