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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