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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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