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原告张**与被告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尚**与李*甲、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甲诉被告张某某、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子龙诉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杰诉被告赵*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