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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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