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卢*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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