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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贾*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飞诉称:2014年6月份,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2014年7月22日小见面时,给付被告彩礼2000元;同年7月24日大见面时,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衣物干折2000元;同年8月6日,抄年命时给付被告彩礼41000元;同年双十节送好时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三金款13378元,婚纱照干折2000元,催妆衣干折1500元,化妆品款900元,礼物折款1000元;回原告家时给付被告2000元;后被告借原告500元;被告使用原告汽车,原告花费汽车修理费600元;上述除去被告返还的2000元,原告共花费104778元。2015年2月2日,被告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同意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并出具有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此,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数额不属实。其中有原、被告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属于无偿赠与,被告认可的彩礼数额有7、8万元,对认可的彩礼数额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贾*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张**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贾*彩礼款若干元。2015年2月2日,原告及其亲属到被告家中,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被告贾*同意返还原告张**彩礼10万元,被告出具有欠条1份,欠条内容载明:u0026ldquo;欠条今欠张**现金100000.00贾*2015.2.2u0026rdquo;。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将此款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本案原告张**与被告贾*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被告贾*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贾*为原告张**出具有欠条,表明其认可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故现原告张**要求被告贾*返还彩礼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返还彩礼7、8万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飞彩礼款共计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贾*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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