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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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