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陈某某、张**、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张**与赵*、赵*、曹**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侯亚方与被上诉人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诉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詹*伟诉被告董**、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